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豆制品食品生產企業與轄區污水處理廠達成協議,每天將豆制品生產過程中的廢水通過專管排向污水處理廠。這一舉措,為食品加工廠每年省下了近二十萬元的污水處理費,也為污水處理廠大幅度節約碳源購買成本,實現了兩個廠的雙贏。
日前,常州市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向經開區東方環保有限公司送來了一面錦旗,專門表達對轄區排水管理工作的高效、規范和高水平服務的感謝。
據東方環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楊陽介紹,常州市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產豆腐、豆干、豆皮等多種豆制食品,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營養廢水”,“這類廢水中有機物含量很高,含有大豆乳清蛋白、多肽、低聚糖以及異黃酮等有機成分,是污水廠里凈水碳源的絕佳補充。”楊陽告訴記者,一般污水處理廠里的活性污泥主要由大量馴化繁殖的微生物和細菌構成,這些微生物會以污水中的碳、氮、磷為食物,在生長代謝的同時去除水中的相關污染物,達成凈化污水的目的。
通過前期可行性研究、管網規劃和專家論證,就在今年年初,東方環保公司同意將津津樂的生產廢水作為碳源回用,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廢水只需經氣浮預處理后,即可通過專管專接的方式排入污水處理廠。
“這是一種思路創新,通過這種協作處理,讓廢水變寶,真正實現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經開區農業農村工作局排水管理科科長楊博向記者透露,經初步測算,項目實施后,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不僅減少了廢水處理帶來的壓力,每年還可以節約相關費用近20萬元,而東方橫林污水處理廠里的微生物碳源供給也有了保障,雙方合作實現了經濟共贏。
“這件好事能促成,還要感謝常州經開區把好政策送上門。”津津樂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喬峰告訴記者。經開區農業農村工作局聯合東方環保公司,從解決企業實際問題出發,精心組織開展企業排水“一企一策”專項行動,助力企業綠色發展,不斷優化經開區的營商環境。
但是目前只有發酵酒業的廢水有相關依據。豆制品廢水能否找到依據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修改單,明確了酒類制造企業可與下游污水處理廠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約定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將不再受納管排污標準的限制,實現酒類廢水資源化利用。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修改單
一、“1 適用范圍”最后一段增加:
本標準也適用于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修改為“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并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三、在“3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
3.10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四、“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
4.5 對于間接排放情形,若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企業與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約定排至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某項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該限值作為間接排放濃度限值,不再執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
原 4.5 條編號修改為 4.6。
五、“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中增加:
5.7 對執行 4.5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運營單位。
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六、在“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修改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