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由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注。文件中提出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京津冀地區達到35%上的總體目標。對于整個污水處理行業而言,本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在當前各地污水處理率已經普遍高于95%,污水處理建設市場已經趨于飽和的情況下,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標的提出,也許就意味著新的市場機會的產生。但實際情況卻遠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樂觀。根據目前的統計數據,2020年,全國(缺水地區和豐水地區的整體情況)的再生水利用已經24.7%,已基本接近了25%的這個一般要求,而嚴重缺水的京津冀地區,北京、天津及河北的再生水利用分別達到了66.3%、32.9%和41.4%,也已經遠超或者接近京津冀再生水回用率35%這一目標,那么,25%和35%的目標意義何在呢?
針對這些問題,近日e20研究院組織內部討論沙龍,邀請到北京市水科院院長李其軍、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胡洪營、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洪臣、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水環境規劃部主任王東、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等幾位業內專家,對污水資源化兩個重磅政策進行了探討。內部討論沙龍上,幾位專家針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了深度的討論:
目前對再生水回用的誤區有哪些?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
事實上,目前再生水回用的情況并非數據上顯示的如此“理想”,究其根源,無論是對于再生水的利用方式或是定義,業內和相關管理部門仍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從利用的角度,再生水可分為景觀用水/生態補水、園林綠地灌溉、居民沖廁、工業回用等幾大方向,并遵循各自的回用標準。其中,前兩者不需要修建管網,可以直接利用,且回用標準與污水排放標準一級a幾乎無異;后兩者需要有再生水的配套管網,且回用標準較高,因此就產生了管理和商業模式上的差別。尤其是在“水十條”發布后,污水處理廠普遍提高了排放標準,一級a及以上標準占比已經達到了80%以上,這就意味著大部分污水排放水質已經達到生態補水、園林灌溉等再生水的利用標準。因此也就產生了一個十分普遍的錯誤認知:排放即等于利用。很多地方將達到一級a及以上標準的排水核算成生態補水。一方面,排放的污水用于生態補水不需要額外設施投資,排放到環境也無明確的付費主體,雖然沒有商業模式,但管理上最簡單;另一方面,目前管理部門對于河流的生態需水量尚無標準出臺,因此河道是否需要補水,補多少合適尚無定論。因此,對于達標排放的污水,有多少可以核算成生態補水,完全由地方“視情況而定”:水資源不那么緊缺,客水充足的地方可以少算;而水資源緊缺,對再生水回用要求高的地方就多算,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業的混亂,亦違背了指導意見發布的初衷。
如何理解再生水的定義?《指導意見》發布的初衷是什么?
指導意見發布背景是我國普遍缺水的現實情況以及我國污水處理行業已經發展到比較成熟階段,初衷是要將污水變為城市“第二水源”,補充經濟社會發展的用水需求,替代地下水和部分地表水等天然水資源。將大部分達標排放的污水變成“生態補水”顯然違背了指導意見發布的初衷。這種混淆下,也體現了業界對“再生水”利用概念的認知不清。目前,國內對于再生水并無準確的官方定義,一些再生水回用標準中將再生水定義為:污(廢)水經過處理后,滿足某種用途的水質標準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顯然,能稱之為再生水,達到相關的利用的水質標準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否真正“利用”也是關鍵,比如將污水排放簡單核算成再生水的生態補水,就沒有考慮到“利用”這一要素。首先,污水排放不等于利用了;其次,排入河道本身水質如何、環境容量如何、是否需要生態補水、補水后是否會產生新的污染、補多少合適也需要審慎考量。更為嚴謹的,考慮到指導意見對污水資源化的初衷,即將再生水作為水資源進行利用,還應該有相關的配套的工程設施,包括貯存,調取,以及輸送管道等。最后,作為水資源替代其他水源,還應該有明確的付費主體,這應該是對再生水最準確的定義及最精準的計量。
濕地與再生水調蓄庫塘在再生水回用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除了對于再生水定義和計量的討論外,再生水的利用方式也是業內關心的重點話題,指導意見中提出了水質型缺水地區和資源型缺水地區污水資源化的方式,尤其是對資源型缺水地區,提到了濕地等措施作為輔助的凈化手段。濕地凈化方式之所以被提出,是因為作為一種偏自然的手段,對污水處理廠的排水進一步凈化的效果十分顯著,在保持適當的水力負荷之下,可以取得良好的凈化效果。而濕地在北方地區冬季,由于溫度較低,運行效果會受到較大影響,但實際應用中,濕地在北方亦有豐富的成功案例,即使在冬季低溫下,如果運行得當,仍能保持一定的凈化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濕地只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本身并不應該承擔治污的功能,只應該作為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出水的進一步凈化措施,因此要特別注意其水力負荷的調節,才能保持較好的出水效果。另外,2021年12月28日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發布《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該方案以京津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提出了針對資源型缺水地區的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模式,其中提出建設再生水調蓄庫塘的概念,意在將污水集中收集、集中處理并且通過庫塘的建設達到集中分配的目的。而庫塘作為一種新型的水庫,結合濕地的作用,可以對區域再生水發揮一定的凈化、儲存的作用,以利于后續的統一調配和回用。
《指導意見》發布后,還會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出臺嗎?
實際上,我國作為一個缺水國家,缺水的狀況普遍存在,并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制約因素。即使是降水豐富的南方城市,也存在資源型缺水的情況。而各地的水資源稟賦的差距,亦不能將“污水資源化”的方式一概而論。《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作為我國首個再生水利用正式文件,起到了拋磚引玉的作用,而具體如何實施,則需要建立起“1+n+m”的政策體系,即需要各部委要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據自身的水資源利用情況,出臺因地制宜的實施規劃和細則。目前,我國污水資源化工作仍處于探索階段,未來的發展仍待各部門、地方政府以及行業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