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和《監審辦法》的印發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各地水價科學、合理調整的腳步,這半年以來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城市完成了水價調整或已召開水價聽證會。我們以10月1日(兩個文件的正式施行日)為節點,據不完全統計,有7個地區執行了新的水價,具體價格信息見表1(桂林市因未調整具體價格而僅調整價格機制故未放入下表中)。
上海市、重慶市萬州區由于聽證時間早于2021年10月1日,所以價格制定仍按照舊版管理辦法執行,葉塘鎮雖然聽證會晚于10月1日,但是從其價格方案可看出仍按舊版規定設置價格水平,濟南鋼城區新興水廠片區本次調整目的為將片區水價與全區水平相統一。
衡陽市、桂林市、鄢陵縣的供水價格是依據新政制定的,其中桂林市僅對價格機制進行了調整,并未具體調整價格水平。從表1中可看出,從聽證會召開到正式執行新水價的時間間隔多為1-3個月,居民供水價格的調整幅度也多集中在20%左右,鄢陵縣漲幅較大,為58.82%。
根據e20水價改革研究中心發布的《2019年全國75個城市(地區)水價專題報告》,居民第一階梯漲幅集中在13%-29%。基于新版《管理辦法》的改動主要集中在兩處,一是將居民階梯水價級差調整至符合《管理辦法》中“級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的相關規定,二是將供水價格與水資源費進行聯動。雖然之前的《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和《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兩份文件都有相關表述,但是《管理辦法》的執行效力更強。
除了上述已執行新水價的地區外,據不完全統計,有6個地區在10月1日之后舉行了聽證會,預計近期將執行新水價。另有張家口下花園區和吉林市聽證時間早于10月1日,但至今仍未執行新價格。具體價格信息可見表2。
其中,三亞市有三個聽證方案、天水市有兩個聽證方案,本表格中選取其中聽證支持率較高或更具可行性的方案。
理順價格與調整價格同等重要
新政的印發給久未調整水價的地區帶來了個機遇。水價的長期倒掛不利于城鎮供水事業的健康發展,每次供水價格的調整,基本都能夠有效地解決或減輕城市供水企業的運營壓力,以解“燃眉之急”。
雖然調整水價能夠解決供水企業的一時陣痛,但價格機制的理順才能夠幫助城鎮供水行業治療沉疴舊疾。但也正如上文所言,在目前已完成價格調整的地區中,我們較難找到一些在價格機制上有創新性突破的范例,大部分為建立或完善階梯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實行水價與水資源費聯動等常規做法,對解決供水價格調整不到位、不及時的根本性問題實質性作用不大。
需盡快配套因地制宜的地方政策
《管理辦法》和《監審辦法》是根據全國綜合背景制定的,會對一些基礎內容做較為具體的規定,以保障供水價格的合理性和基本可操作性,科學平衡成本與價格之間的關系。
在一些創新性機制改革和具有地方差異性的指標內容方面,則為地方政府留出了發揮空間,這樣能夠讓各地“量體裁衣”,制定出更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地方政策。但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說,因為國家級的政策未給出具體規定,而地方政策或實施細則也遲遲未出臺,反而會給部分地區的調價工作造成阻力。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地方政策從編寫到正式出臺的流程較為繁瑣,周期較長,還有一方面是具體指標的確定缺乏實操支撐,從而造成調整價格與出臺政策“相互等待”的窘境。但總有一方需要先行突破,從行業屬性和定價機制來說,作為價格制定者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許更為適合踏出第一步。
近日來,也有部分地區已經出臺了地方價格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的正式稿或對外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多為征求意見稿),有不少做法具有一定的行業參考性,屆時e20供水研究中心也將及時進行梳理與分享。
來源:中國水星網